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贯彻原则是:诚实信用,自我约束,守约受益,违约受制。
第三条 本公约经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自治区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的行约,适用于本协会会员及从业人员。
第四条 根据行业协会的职能,协会担负本公约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守约褒扬、违约处理、修订解释的职责。协会组织委员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协会秘书处是本公约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机动车鉴定评估活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整体利益和客户合法利益。
第六条 遵循公平竞争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以良好的专业形象参与竞争,以优质的专业服务树立品牌。不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信誉、泄露其商业秘密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以不计成本的压价方式争揽客户,不以违反政策规定的运作方式扰乱经营秩序。
第七条 认真履行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合同,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利益,以严密、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过程规范有序。不承接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不推诿应承担的责任,不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规定收费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执行机动车鉴定评估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 “ 独立、客观、公正 ” 的机动车估价原则,实行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不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结果,不隐瞒事实出具不真实的估价报告。
第九条 实行机动车鉴定评估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一致性。资料归档及时、记载真实、内容完整、保管妥善,规范查阅。不涂改已归档的资料,不损坏和丢失归档资料。
第十条 接受政府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贯彻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决定、规则。按规定准确上报相关信息资料,公开应公示的事项。不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协会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1. 协助行政部门年度机构检查及注册管理结合开展自律公约监督检查工作; 2. 审核会员填报协会的相关信息资料; 3. 组织会员汇报专项工作; 4. 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协会依据本公约中自律约定和行政部门、协会的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会员(包括从业人员,下同)的行为作出守约或违约的认定。
第十三条 认定为守约行为的,视其行为表现及影响程度分为: 1. 基本守约:行为基本符合本公约要求。 2. 守约良好:行为符合本公约要求,并能一贯保持,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认定为违约行为的,视其行为表现及影响程度分为: 1. 一般违约:有违反本公约要求的行为,但尚无明显不良后果。 2. 严重违约:有违反本公约要求的行为,且有明显不良后果并对行业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 对会员行为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协会秘书处对守约、违约行为调查核实,提出意见; 2. 协会组织委员会审核并受理申诉; 3. 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认定。 第十六条 协会组织委员会负责向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员履行本公约监督检查的情况,协会理事会负责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员履行本公约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四章
守约褒扬
第十七条 会员具有良好的守约记录,应以适当方式给予褒扬。前述良好的守约记录,是指会员履行《自律公约》中各项条款的行为记录属于“守约良好”的守约记录。
第十八条 在行业评优或信用等级评定活动中,把会员具有良好的守约记录作为评选的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本公约的情况作为推荐协会换届候选理事单位及候选理事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在协会对外宣传、推荐工作中,把会员具有良好的守约记录作为列入宣传、推荐名单的首要条件。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经查实并被认定为违约行为的,由协会根据违约程度,给予警示提醒、业内通报、社会公示、建议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并要求整改。团体会员承担其从业人员违约的责任。 1、 警示提醒:以书面或约谈的形式告诫、提醒。 2、 业内通报:以适当方式在业内通报并批评。 3、 社会公示:在协会网上公示。 4、 建议行政处罚: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守约或违约的记录,按协会相关的信用信息档案规定录入、查询、使用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条款修订,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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