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鉴定评估专家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更加独立、客观、公正及在鉴定评估过程中以便报告使用者咨询、复议,依据我国《资产评估法》《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章程》《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专家复议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之相关规定,建立专家库,充分发挥技术专家作用,共同营造良好的鉴定评估环境。
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原则是: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第三条 根据行业协会的职能,协会担负本办法的组织制定、监督检查、守约褒扬、违约处理的职责。
第二章
专家遴选条件
第四条 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爱国敬业。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第六条 具有机动车鉴定评估高级及以上职称,多年从事本行业工作,在本行业有突出贡献。
第七条 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取得副高或高级工程师或者副教授及教授职称并多年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同时具备本办法第四、五、六或第四、五、七条的专业人员方可报送相关证明资料参加遴选。
第三章
专家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完成《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专家复议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条例规定的专家复议相关工作,并依法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接受全区会员单位鉴定评估过程中的疑难复杂案件的咨询并依法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十一条 技术专家接受复议案件后,应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复议工作,因故无法完成的应及时告知协会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对与鉴定评估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技术专家,本人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予以警告、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它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复议工作两次以上的;
(四)与复议案件的涉及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泄露复议案件秘密或其它不准公开商业信息情况的;
(六)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损失的;
(七)索取或者接受与复议案件相关单位人员的礼金、宴请或其它好处影响复议工作公正性的;
(八)不爱岗敬业,不遵守职业道德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至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原《关于建立机动车鉴定评估专家库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2021年10月12日
附:第一批12名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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