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管理办法
(2020年7月1日颁布实施,2023年3月6日提出修订,2023年11月4日第二届第2次理事会修订通过,2023年11月5日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专业人员执业技术水平,规范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协会章程和宗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及国家有关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法规、政策,结合自治区本行业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为:
1、取得原人社部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依据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鉴定估价师(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要求,通过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能力水平测评的人员;
2、多年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教育教学的专家学者,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在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行业协会颁发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执业登记卡的人员;
3、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的相关要求,对从业人员中具有职业技能认证的汽车碰撞估损师、汽车维修工、新能源汽车检测维修工(级别分类:驱动电机及控制系统、充电系统、整车故障诊断与维修、动力电池及管理系统)、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等汽车相关专业类人员,经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业协会颁发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执业登记卡的人员。
第四条 凡在本协会会员单位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持有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证书的执业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并接受继续教育。
第五条 取得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颁发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执业登记卡的从业人员从事法定业务时需与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共同进行,并与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一并在报告书中签字盖章;取得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颁发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执业登记卡的从业人员从事非法定业务,可以独立进行并在报告书中签字盖章。
第二章 办理执业登记与年度审验
第六条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申请的受理、审核、审验、组织继续教育、发放执业登记卡等工作。
第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协会会员单位中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人员;
2、仅在一个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执业登记的人员;
3、本会会员单位出具证明为本单位在职的人员;
4、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继续教育的(考取证书后首次注册的除外)人员;
5、持证人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没有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八条 专业人员接受每年不少于8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合格的专业人员协会为其办理年度执业登记卡审验。
第九条 专业人员执业登记卡上应当注明从业者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注册日期、审验记录以及证书名称、等级、编号等信息。
第十条 专业人员执业登记卡可以作为本人在本行业执业的证明,也可用于会员单位投标、备案等经济活动的企业资信和个人资信证明。
笫十一条 申请执业登记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要求:
1、需在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网站专业人员登记栏目填写基本信息;
2、向行业协会发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登记专用并由本人签名)及相关证书复印件(已领取执业登记卡人员,直接发送原登记卡复印件即可);
3、向行业协会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4、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和从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证明;
5、专业人员申请执业登记卡审验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6、初次登记的执业人员
(1)初次登记执业人员是指取得原人社部官网可查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资格多年未执业的人员以及依据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鉴定估价师(机动车鉴定评估师)》通过能力测评的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2)初次登记执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行业协会不低于8学时4学科的岗前培训学习,培训合格后协会为其办理执业登记。
第十二条 执业登记卡审验应提前1个月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协会审核通过后发放新的执业登记卡,执业登记卡在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官网会员备案登记卡栏目下载。
笫十三条 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由协会收回或宣布注销执业登记卡。
1、因违法违纪被刑事处罚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业自律公约,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被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3、因个人工作失误,对企业或用户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行业声誉和形象的;
4、己经不在原单位工作,且不再从事本行业工作的;
5、超过2个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的,逾期未申请年度审验的;
6、原单位不具备执业条件的。
第十四条 专业人员申请变更执业登记等相关变更手续的,在协会官网下载相关资料。
专业人员执业登记名录在本协会官网上公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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