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参考意见》的决定
依据我国《资产评估法》《价格法》及财政部、发改委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所属机动车鉴定评估项目及《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章程》关于行业制定规范表决程序的要求,对2022年4月8日《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参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实施至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协会向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辅助办公室、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发改委相关处室和机动车交易市场及广大会员单位广泛调研并咨询相关行业意见建议,综合调整修订了本收费参考意见,于2024年8月28日经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第二届第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本《意见》于2024年9月1日正式实施。
附:《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参考意见》表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2024年8月29日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2024).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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