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内机鉴(2020)002号 |
关于印发《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完善会员管理机制,强化自律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章程》及全国各省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统一规范,
广泛征求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和广大会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了《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2020年5月29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市场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装备工业处
2020年5月29日印发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4月16日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强化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根据我国《资产评估法》《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会员,是指通过考试或者依法认定取得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执业资格,根据《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师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登记为在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工作,承认《章程》并加入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的机动车鉴定评估从业人员。
第三条执业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章程规定的业务。
第二章会籍管理
第四条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全区执业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向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提出成为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执业会员的申请,并提交《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注册登记
(一)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给与注册执业登记。
(二)申请成为执业会员与机动车鉴定评估注册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卡合并办理。
(三)执业会员含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机动车技术鉴定人员、机动车评估人员。
(四)会员分为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
(五)机构会员在提交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备案时,必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注册登记,并截图报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备案备案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第七条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取消其执业会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二)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机动车鉴定评估师相关执业资格被注销或者取消登记;
(五)不在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工作;
(六)因受行政处罚、处分,情节严重;
(七)受到刑事处罚;
(八)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取消执业会员资格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符合取消执业会员资格情形的,经调查,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属实的,需上报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
(二)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在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网站予以公告,取消其执业会员资格,并由机构通知本人;
(三)被取消执业会员资格的人员,对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执业会员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登记办法》相关要求办理变更。
第十条执业会员不再在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执业,可以向协会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三章变更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执业会员离开原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加入其他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应当办理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执业会员办理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业会员与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与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担任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已完成退伙或者财产份额(出资)转让手续,或者签订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或者退伙协议;
(三)未被要求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调查(调查一年未结束的除外)。
第十三条执业会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到本协会办理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附件2)、转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担任转出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书或者退伙协议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者股东名单。
第十四条执业会员办理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按照《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变更执业机构程序》(附件3)办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自转出协会盖章之日起30日内有效。
跨区变更执业机构的执业会员在未完成变更手续之前由本协会管理。
第十六条执业会员与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未转入另外一家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执业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本协会备案;所在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被依法注销的,执业会员应当在30日内报本协会备案。
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执业会员应当在30日内办理转出手续。协会应当在执业会员管理系统中将其转为协会代管会员,代管期限最长为12个月,代管期间有符合取消执业会员资格情形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协会代管的执业会员加入其他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执业,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辞职或者被解聘的执业会员,申请加入其他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执业的,原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执业会员出具变更执业机构所需的有关材料和证明。
所在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被注销,其执业会员申请加入其他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执业,不能提供原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经本协会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符合变更条件,提出变更执业机构要求的执业会员,其所在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执业会员有权向本协会申诉。
第十九条本协会收到执业会员申诉后,应当向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书面征询原因。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在收到本协会征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本协会递交书面答复,说明拒绝提供有关变更材料和证明的理由并提供执业会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协会递交书面答复或者提供相关材料的,本协会可以直接为执业会员办理转出手续,并在《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协会意见栏中注明原因。
第四章继续教育和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要求,执业会员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继续教育,学习最新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最新国家关于本行业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年检和注册工作。全体执业会员应当每年参加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方可进行年检和注册,注册执业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和年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是否停止执行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注销执业登记手续;
(五)是否在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工作;
(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八)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执业会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所在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为单位向本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一览表》(附件4);
(二)《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执业登记卡年检表》(附件5);
(三)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在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工作情况的有关材料;
(四) 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应当对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6)进行审查,在《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执业登记卡年检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年检专用章。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入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本协会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执业会员申请入会事宜。
第二十六条执业会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年检、变更及备案手续的,由本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协会记入诚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惩戒。
第二十七条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证书和印鉴
第二十八条执业会员证书由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统一规定规格、式样并统一编号。
执业会员证书由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印制、管理,发放。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印鉴由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统一规定规格式样,会员自行刻印。
第三十条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印鉴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应当在其完成的鉴定评估报告中签字并加盖本人印鉴,不得在未参与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中使用。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鉴定评估师签署鉴定评估报告时使用的本人签名和印鉴应当与其《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上记载的签名和印鉴一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执业会员办理相关手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直接受理非执业会员入会事宜,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非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视同执业会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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